伤心! 吉尔达、庄吉……温州十大破产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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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01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02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08吴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记者从温州中院获悉,自温州法院被确定为全国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以来,温州中院不断推进和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形成了破产审判的“温州模式”

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73件,审结536件,分别占全省案件的33.3%和36.1%。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2018年温州法院审结了哪些重大破产案件。

01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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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集团)、温州庄吉集团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庄吉服饰旗下的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分别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由于四家公司性格高度混合,且符合并购重组的基本条件,法院批准了管理人的实质性并购重组申请。 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批准。 只有投资人群体中的部分股东不同意。 反对的理由主要是抱怨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对重组方案本身没有太多意见。 因此,2016年3月,法院强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法院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解除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允许重整企业斩断历史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并开展税务活动正常。 ,为企业重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典型含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审慎运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慎运用强制批准权,维护了各方利益平衡,实现了整体利益最大化; 重整方案通过后,法院积极协调,为重整后的庄吉服饰系列公司赢得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庄吉服饰系列公司重组成功第一年就成为当地最大纳税人。

02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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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对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尔达公司)启动破产重整诉前登记。 2017年1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吉尔达公司债权债务已经审计机构审计,温州市人民政府已启动预重整程序。 显然,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温州信泰集团,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存在破产原因,且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行业前景健康,品牌价值较高,重组可行、必要,故裁定受理吉尔达公司的重组申请。 2018年2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一般债权组、投资人组均投票通过《重组方案(草案)》。 2018年2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团体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债权的一般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意债权数额。他们代表的债权占集团总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投资者集团和雇员债权人集团均投票通过了重组计划草案。 据此,各投票组一致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批准吉尔达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 公司重组程序。

【典型含义】

本案是运用政府主导、政府与政府良性互动的预重组机制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介入预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加强与市处置办、吉尔达公司管理人员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协调预整顿工作。重整和司法重整程序。 、战略投资者引进办法、重组预案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前预判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有力推进了吉尔达公司预重组工作。

03 庄吉造船、远东造船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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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浙江庄吉造船有限公司是由温州庄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以船舶制造、修理、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 温州远东造船有限公司是浙江庄机造船有限公司资本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远东造船、庄吉造船的破产重整申请。 基于两家公司的高度关联性,2015年3月,浙江嘉日成律师事务所、浙江联盈律师事务所、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指定为庄吉造船和远东造船的联席管理人。 2017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投票,各投票组投票通过了两家公司合并重组及重整计划草案。 2018年4月11日,因两家公司法人资格高度混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两家公司合并重组。 2018年4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两家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两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含义】

本案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整方案对普通债权进行了调整。 整个重组资产组合的拍卖收益中,保留的部分作为对债务人财产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权利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转移,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数额分期清偿。 重整方案考虑并平衡了各债权人的利益,经各债权人群体投票通过温州信泰集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4温州远洋光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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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眼镜及眼镜配件生产和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 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其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多次约见潜在投资者,说明重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原因; 还就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召集管理人进行现场指导,就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 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案件整顿和纳税评估工作。 为避免仓促表决导致草案未能通过,温州中院提前多次与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沟通,金融机构债权人占一般债权群体的78.21%。 除了协调市处置办召集各金融机构召开专题会议,配合市处置办、鹿城处置办与个别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外,还创新探索利用淘宝司法网上拍卖平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重整投资者,最后召集投资者组、抵押债权组、税务债权组、一般债权组全体通过重整方案草案。 2018年11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远洋公司重整方案。 目前,重组投资者已按约定向管理人缴纳相应重组资金,成为实际控制人。

【典型含义】

本案中,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足1.6%,但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3.8%。 重整使债权人获得利益最大化。 同时,通过破产重整,可以一次性切断企业债务链条,减轻债务人负担,让企业轻松开展经营,重获新生。 此外,在本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地探索了利用淘宝司法网上拍卖平台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方式。 处置过程中,纪委、法院、处置办、税务局等部门协同讨论、促成解决。 重组计划草案。

05 日丰建设与日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月,鹿城法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先后中止对日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温州日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安公司)。 执行完毕,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随后,日丰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由鹿城法院审理。 两级法院裁定受理案件后,通过协商指定同一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 鹿城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家公司具有混合法人资格。 同时,管理人请求合并清算,并将合并后的财产分配给两家公司的债权人,符合公平清偿的原则。 2018年3月8日,鹿城法院裁定日丰公司、日安公司合并清算。 2018年5月7日,日丰公司、日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止破产程序。 2018年5月15日,鹿城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典型含义】

本案通过分案受理,受理后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在查明关联企业确实具有混合人格的事实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合并破产,并审慎适用实体法。相关企业的并购、破产,从而规避了接收相关信息的风险。 申请破产时受理案件过于随意的弊端是合并。 同时,法院审理关联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同一家中介机构担任关联公司管理人,大大提高了审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06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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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医院)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还清所有债务。 经审查,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同德医院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嘉瑞程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 管理人处置了同德医院财产,并召开债权人会议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 项雇员索赔以 100% 偿还率得到偿还,1 项税务索赔以 100% 偿还率得到偿还; 税费被保留。 一笔债务; 普通债务按 2% 的利率偿还。 经管理人清算后,又获得财产430,997.16元。 2018年8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最终财产分配方案。 经法院判决批准,目前分配工作已完成。

【典型含义】

本案灵活运用财产分配方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破产清算中的财产处置耗时较长,法院在不影响债权分配和债权人会议批准的情况下,会先对处置的财产进行部分分配。 清算完成后,剩余财产将进行追加分配或最终分配。 ,解决债权人的燃眉之急。

07浙江欧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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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2月27日,龙湾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欧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健公司)重整案,并通过竞争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曾任欧建公司经理。 2013年6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然而,重组后,公司再次濒临破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向债权人作了履约报告、财产调查和管理计划报告。 债权人会议一致同意债务人继续经营。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和电子表决办法》和《财产评估方案》,迅速对重整计划未涉及的破产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介绍了重整计划草案,抵押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一般债权组、投资人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压倒性的选票。 草案,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公证计票。 2018年10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2018年12月12日,鉴于投资者已按照重整计划注资,法院判决将欧建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投资者指定的人。

【典型含义】

在本案中,管理者创新商业模式,通过公开招聘承包商,管理者监督运营,使得欧建公司得以继续运营。 一方面,维持了欧建公司的相关资质,为后续的招聘重组提供了基础。 投资者一方面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员工的稳定,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首创电子投票方式,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填写信用申报材料或签到会议时预留并确认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参与投票,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便利。不仅减少了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成本,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司法资源。 此外,为保证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过程中引入了公证流程,并邀请温州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欧根公司重组方案。 计票过程实行公证和监督,成为温州首例在破产案件中引入公证的案件。

08 五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3月2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广瑞公司向五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钰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除员工债权外,共有43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3.3亿元,确认无争议债权金额7.7亿元。 根据管理人前期债权登记、审查和相关财产调查评估,五泰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向瑞安市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7年5月10日,瑞安市法院裁定五泰公司重整。 2017年11月9日,五泰公司根据各方反馈向瑞安法院提交重整计划第二稿,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过程中获得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 2018年5月14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五泰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序实施。 投资者已向五泰公司投入第一批还款资金5406万余元。 员工索赔已全部清偿,普通索赔也已清偿。 最低付款额已保证为8%。

【典型含义】

本案中,为提高清偿比例,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并充分发挥五泰公司对国家钢结构施工一级资质等轻资产的控制投资价值,全球业务人民银行管理层公开招募有意重整的投资者,引入肇庆市国有投资者重整资金逾1.5亿元,并将普通债权偿付率提高至12.8%。远高于破产清算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0.86%。 ,也让五泰公司得以继续经营,保留原有品牌,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09温州新奥啤酒有限公司重组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6月18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温州新奥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破产重整案,认定该公司及其投资公司浙江牛仔啤酒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属于破产重整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仔公司)“人、财、物”之间存在高度混淆。 2014年8月27日,法院判决新奥公司与牛仔布公司合并重组。 在重组过程中,管理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概念”重组。 即在非上市公司重组中,重组方放弃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性资产,仅采用被继承企业的壳资源与无形资产或部分有形资产进行重组的重组模式。企业改组后,未纳入企业改组的有形资产由管理人清算。

【典型含义】

本案是“概念性”重组模式应用的典型案例。 这种重整模式对重整资金要求较低,利害关系方接手重整的门槛也较低。 重组方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或自身需求创建重组资产结构模型,从而吸引更多利害关系方参与重组。 。 同时,该模式大大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和解率,为债权人争取更多利益。

10 瑞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2月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瑞达公司破产和解案件,并于2018年2月7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18年2月27日,法院作出回应,同意瑞达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继续生产经营。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履职顺利交接及继续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情况作了报告。 债权人投票同意集团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并继续按原岗位和同等福利保留员工。 根据合同性质,妥善处理双方是否未履行合同的问题。 与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多次沟通,综合各金融机构内部审查制度的异同,制定并通过表决规则,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2018年10月18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瑞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及附件,终止瑞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和解程序。近日,本案主要债务已成功清偿——贷款总额5890万元,第一批担保债权人还款已陆续支付。 这家负债数亿元、濒临破产的集团公司有望重获新生。

【典型含义】

本案的成功解决,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不仅降低了债务清偿成本,大大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提高了公司债务的实际清偿比例,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节省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公司濒临破产。 集团公司解决了集团公司严重的债务危机,避免了百余名员工被迫失业的困境,为温州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

[浙江新闻+]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请求法院宣告破产,按照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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