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集团苏州 事实:获得150万元赔偿! 《酷动》与《脉动》冲突纠纷案终于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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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达能集团总部_达能集团苏州_苏州达能食品有限公司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和保护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审理了一起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主张的“豆动”产品装潢不合法。小羊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对产品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小羊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羊人公司”)生产销售的“酷”产品。 )与达能公司“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类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羊人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向达能公司赔偿150万元。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说到“脉”,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 “脉冲”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推出,其包装采用罗马柱式瓶身,蓝色为主色调,蓝色宽径瓶盖,瓶贴上醒目地标有白色粗体“脉冲”文字。 这种饮料也受到很多年轻人的喜爱。

“Pulse”品牌 Frontdanone已申请注册一系列围绕“Pulse”品牌的“Pulse”文字和图形商标。 达能还为其“Pulse”饮料包装申请并获得了多项设计专利。 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脉动”品牌在饮料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脉动”字样商标还被认定为“水、矿泉水、饮料”产品的驰名商标。

2021年9月,在苏州市吴江区一家小超市,达能工作人员发现货架上销售的“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的包装较为相似。 随后,达能进行了公证并收集了证据。 此外,达能工作人员还发现,同一款饮料也在电商平台上销售。

据了解,上述“苦东”维生素饮料的品牌名称为小羊人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奶粉批发零售等。

达能认为,在长期的经营运作中,“脉动”产品包装装潢虽然对一些设计元素做了一些微调,但最具辨识度的瓶身、蓝色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以及大胆的白色“脉动”文字瓶贴等设计元素保持不变,让普通消费者清楚了解产品包装装潢上标注的商品来源。小羊人有限公司假冒达能脉动包装装潢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脉动”产品类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万元。

对于达能提起的诉讼,小羊人公司认为,小羊人公司生产的“酷”产品与达能“脉”产品的商标和口味有本质区别。 从包装装潢来看,两款产品的高度和瓶身品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瓶身直径、瓶身纹理、图形和字体设计均不同,且“酷东”包装上清晰标注“小老外”的产品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脉搏”产品的包装装潢受商标法或专利法的保护。 本案系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纠纷,并非不正当竞争纠纷。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具有他人的商品。与他人的特定联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达能诉称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应当以其主张的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产生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为判断标准。双方的表述相同或相似,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值得关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达能虽然于2020年4月对“脉动”饮料瓶标进行了设计升级,但仍沿用了“脉动”饮料一致的整体造型、色彩搭配、图文组合等核心识别元素。 ”产品,因此整体风格保持一致、稳定。 综合现有证据,“脉动”产品的销售时间和地域范围、广告投放年限、特定人群的市场占有率、网上报道等因素足以证明该产品已在该地区运营。行业及相关行业多年。 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使相关公众将前述一直使用的稳定特性的包装装潢与达能“脉动”的产品联系起来。 因此,达能“脉动”产品所采用的各种稳定、独特的包装装潢,构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可以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即达能2020年倡导的“脉动”包装装潢可以继续发挥识别作用达能集团苏州,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对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另外,本案属于擅自使用产品包装装潢纠纷案,具有一定影响。 因此,达能是否同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包装装潢的某些元素是否获得了商标注册,达能是否还有其他有影响力的不同版本。 该包装装潢不会改变达能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苦东”饮料的包装装潢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在一些细节上(如瓶子上部的圆面形状)略有不同, 、瓶子凹部形状等),两者在瓶子整体造型、配色、文字、图片等方面都比较相似。 尤其是“脉动”的文字和“酷动”的文字本身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达能集团苏州,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比较相似。 鉴于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总体及本质部分相似,并考虑到“脉动”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度较高,故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双方是否属于同一类型,“苦东”商品的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基于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很容易出现。

综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小羊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考虑到“脉动”产品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其外包装装潢对涉案商品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小羊人侵权的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能维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等,确定小羊人应赔偿达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但其相关上诉未获支持。 (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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