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后悔,劳动者坚持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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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否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首先明确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意思表示,而劳动者经过权衡承诺同意解除,并且实际履行工作交接事宜,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经过半年多的两次审理,李员工最终胜诉。 近日,他专门致电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表达感谢,并告知工作人员,他已从公司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公司调整经营策略

终止员工劳动合同

李女士于2012年9月28日加入公司,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自2019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任职期间,李先生工作勤奋,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为此,公司给他颁发了很多奖项,李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直至退休。

然而,李美好的憧憬却被一则通知打破了。 原来,2022年4月,该公司通知李某,以调整经营策略为由,将其劳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 该公司表示,请他仔细考虑,决定是否同意后给公司答复。 李听到这个消息后很震惊,因为以前公司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公司解除合同,而且现在的销售部门表现很好,没有被裁员的理由。

李认为,虽然公司承诺他原来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到新公司,但他担心更换雇主可能会对他的工作条件和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并没有考虑到他已经撤销部门时签订协议。 这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所以经过深思熟虑,他回复公司不同意更换用人单位。

由于李某的态度比较坚定,公司不再强迫他提出跳槽,并于2022年5月3日正式发出《通知》,告知李某公司目前还有其他职位空缺。 如果同意调动,则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否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其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岗位与销售工作无关,他的工作能力不太适合新工作。 而且,岗位调整必然带来工资福利的调整。 销售工作实行多劳多得的薪资政策,新岗位的薪资可能达不到现行薪资标准。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李女士担心工资较低,难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 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再申请公司其他职位。

接下来,公司向李某发出了《工作交接通知书》。 李某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公司要求与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等待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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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公司的解释不一致

正当李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时,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2022年5月16日,李某突然在公司微信群中看到公司领导发来的通知,称李某等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不再协商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 李某等人被要求立即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销售公司产品。

李先生看到消息后,赶紧联系该公司询问原因。 公司表示,此前的行为并非解除合同行为,而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协商未果,通知相关员工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李某对公司上述解释不认可。 由于工作交接即将结束,大部分客户门店已移交给其他同事,李某坚决拒绝重返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遣散费。

“我们家的生活费全靠我的工资,为了增加收入,我经常在北京地区的各大超市打工,每天工作到晚上10点以后。” 李先生表示,公司内明确表示,在拒绝支付辞职经济补偿金时,他表示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计算,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30万余元。

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定支持李某要求经济补偿和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请求。 但该公司不服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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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庭审查证明事实

责令该公司赔偿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工资明细作为新证据,证明截至2022年11月,公司仍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每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关系纠纷依然存在。

李某不熟悉劳动法规和诉讼程序,不知道如何提交法律文件和收集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不知如何回答法官的提问。 由于担心说错话对案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工会可以帮助员工诉讼,于是他到门头沟区总工会向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尝试一下的心态。

接到李某的申请后,门头沟区总工会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经审查,中心同意为李某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指定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李红为李某的代理人。

李律师认真整理了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为李某分析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点,并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制定了诉讼策略。

二审时,公司仍声称自己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其此前行为只是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并不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 因此公司解除合同,李某被要求继续返回公司工作,且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李律师认为,公司于2022年5月3日至5日发出的《通知》和《工作交接通知书》明确体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李某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办理了工作交接。 手续。 公司后续通知复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不能影响劳动合同解除事实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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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认为,在公司首先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且李明确表示同意后,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此时,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同时,公司还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向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金16.5万元。

劳动模范律师声明

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模范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左增新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论是变更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办理。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要约或者承诺的形式订立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首先与劳动者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劳动者权衡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了工作交接,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因此,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是毫无疑问的。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杜绝个别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责任而出尔反尔、日夜改单、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法权益的现象。和工人的利益。

(劳动午间新闻记者 余翠萍 协办: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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